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Repeal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护电磁环境,引导、鼓励和支持应用无线电新技术,提高频谱资源利用率。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工作;同时确定相应机构做好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