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生产、销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影响电磁环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登记产品的数量、批号以及购买者,并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前款规定需要备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