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生产、进口和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取得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并标明型号核准代码。研制、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其频率、频段、功率等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