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使用决定的,核发无线电台执照;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伪造、涂改、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