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拟使用无线电频率申请或者无线电频率指配证明;

(二)拟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已取得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三)有明确、合理的用途,无线电网络设计合理,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五)具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