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保障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所需经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