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保障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所需经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