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应当遵循合法、公开、规范、适当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