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三章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第十七条有效社会公共区域和国家规定应当通过方案论证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当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建设单位或者责任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共同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