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水义务,有权检举浪费用水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对推广应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成效显著的,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