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生产、生活用水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加强消防用水管理,禁止擅自打开消防栓取水。消防用水设施发生泄漏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修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