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建设项目用水设施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使用自备水源井供水的单位,必须有节约用水措施。因生活、生产确需开凿自备水源井的,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凿井前,应当同时审查节约用水措施方案。自备水源井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配套节约用水设施,验收合格的,方可发证取水。自来水管网到达的地段,应当关闭自备水源井。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