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使用自备水源井供水的单位,必须有节约用水措施。因生活、生产确需开凿自备水源井的,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凿井前,应当同时审查节约用水措施方案。自备水源井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配套节约用水设施,验收合格的,方可发证取水。

自来水管网到达的地段,应当关闭自备水源井。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