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建设项目用水设施管理第十条已废止日用水量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建设过程中,节约用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