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掘、取土、爆破或者堆放废弃物;(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易堵塞物或者污水等;(四)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