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依法成立的邮政行业社会团体,应当自觉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挥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促进邮政业的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