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邮政企业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执行。

邮政企业根据用户需要,可以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延伸服务。延伸服务项目由省邮政管理部门核定。延伸服务项目资费标准由省邮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邮政企业不得强制用户接受延伸服务,不得变相收取延伸服务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