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六条已修改邮政企业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自办网点转为代办网点或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