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邮政设施和邮件安全的义务,对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件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举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