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邮政设施和邮件安全的义务,对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件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举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