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在行政村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村邮站的设置工作。村邮站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与农村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共建。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邮站的日常管理。村邮站工作人员应当纳入公益性岗位。

邮政企业应当支持、指导村邮站建设,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邮件接收投递协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