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条已修改邮政设施的产权所有者应当对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