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第二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