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证作业机械达到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二)定期对作业机械进行排放检测和维修养护;(三)对超标排放且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仍不达标的机械,应当停止使用;(四)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