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扬尘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城市建成区进行施工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工地必须以不低于1.8米的硬质材料围挡或者围墙封闭,并适时洒水降尘;(二)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三)遇到四级以上的大风天气时,应停止土建施工和拆迁施工,并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四)建设施工中产生的渣土和各种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