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对第(一)、(二)、(三)项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或者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一)遇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服从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

(三)拒绝、阻碍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检查,不配合调查处理乘客投诉的;

(四)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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