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管理和服务时应当做到:(一)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二)对申办或者补办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情况;(三)履行服务和管理职责,热情服务、秉公办事、文明执法。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