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不得伪造、涂改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