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事项或者停业、歇业的,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十日内,持工商、税务部门的证明文件,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