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二)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三)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四)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