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行业规定的出租车辆和相应资金;

(二)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三)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四)符合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