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行业规定的出租车辆和相应资金;(二)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三)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四)符合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