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食用农产品第五十八条已修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品名、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取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作协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