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暂时停止生产活动两个月以上的,在停产、复产时,食品生产者应当如实向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停产、复产情况。复产后生产条件应当符合生产许可要求。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