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已修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相关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食品添加剂,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或者专区存放,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盛放容器应当标示"食品添加剂"名称。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