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建立协调统一的适应区域性检验需求的食品安全检验体系,实现资源共享。

倡导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检验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检验机构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提供食品检验服务。

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接受消费者委托,提供食品检验服务,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