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粮食(盐业)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粮食(盐业)等部门应当配合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