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活动的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