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核准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