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采取分装方式生产食品,或者接受委托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