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的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马、驴、骡、犬、兔、鸡、鸭、鹅等。本条例所称的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熟制的肉、脂、血、皮、骨、头、蹄爪、脏器等。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