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第七条已废止邮电工作人员对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况和通信秘密,必须严加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电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况;也不得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停止或者中断他人使用邮电业务。单位收发人员对邮件、电报负有保护和及时传送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电报,不得撕揭邮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