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邮电部门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增设通信服务设施,改善邮电服务。邮电部门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信筒(箱)、邮亭、报刊亭、公用电话亭,并进行流动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和配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