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已废止邮电部门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增设通信服务设施,改善邮电服务。邮电部门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信筒(箱)、邮亭、报刊亭、公用电话亭,并进行流动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和配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