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已废止新建建筑群、居民区,以及距离电话局较远的高层建筑、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邮电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建筑面积作通信机房,通信机房的土建费用由邮电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