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培训教育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进行监督和制约;

(四)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等管理规定;

(五)实行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七)督促、检查所属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八)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九)交流有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信息;

(十)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