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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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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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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