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保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