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