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其派出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市辖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租赁。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