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出租人转让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