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因房屋自然损坏影响正常

使用的,承租人应当通知出租人及时修缮,出租人不及时修缮,

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