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发生争议,需要检测的,由争议双方约定检测机构检测,也可以由受理申诉、投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出具书面检测结论。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