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消费者申诉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在内。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公布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