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